江苏法院发布棋牌游戏- 棋牌游戏平台- APP下载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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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发布棋牌游戏- 棋牌游戏平台- 棋牌游戏APP下载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1月27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25年度江苏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选自全省法院2025年新收的269.68万件案件,涵盖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及执行多领域。其中既有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彰显司法正义的大案要案,也有暖民心、解民忧,传递司法温度的民生小案;既有推动法治进程、全国首例的标杆性案件,也有明确行为规则、弘扬传统美德的引领性案件……这些典型案例体现了江苏法院持续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生动写照。

  2017年1月以来,被告人殷某伙同他人先后成立多家疗养服务公司和健康管理公司,招募被告人韦某等为管理人员,被告人胡某等冒充“专家”,并向全国招募一、二级代理商,从事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殷某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2018年至2022年7月间,该犯罪集团以中老年人为主要诈骗目标,搜集被害人资产情况、身体状况等信息,以旅游、免费体检等名义将被害人带至公司,安排所谓“专家”在解读体检报告时夸大病情,使被害人对自身健康产生危机,再将普通药品、保健品包装成价格昂贵的“血液养护疗程”“干细胞疗法”等产品,虚假宣传和推销,诱骗被害人以数万元至百余万元不等的高价购买,共计诈骗3283名被害人,涉案金额5.3亿余元。

  2024年4月至2025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AI软件的深度合成技术,将被害人于某等多人的人脸信息与色情图片进行拼接,伪造大量不雅图片,编造于某等人“涉性”话题,多次在境外网站以公开发帖的形式予以散布。2025年1月5日,王某甲又将两张AI换脸后面部为于某的裸照和于某有关证件图片发送给王某乙(另案处理),并捏造自己与于某存在易的不实信息。在王某乙声称要将上述内容转发至于某工作微信群时,王某甲并未澄清该内容虚假,也未有效阻止转发,而是删除王某乙微信联系方式。后王某乙将上述图片转发至微信群,并在群里声称于某与他人存在易,引发群内外大量人员讨论,给于某的个人形象、工作、生活带来不利影响,严重降低其社会评价、侵害其人格尊严。

  张家港市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利用普通公众不易辨识的深度合成技术,生成他人不雅图片并捏造“涉性”话题,多次通过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诽谤罪。综合考量王某甲犯罪的性质、手段、社会危害程度和自首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张家港法院于2025年12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判后,王某甲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网络诽谤犯罪的典型案例。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编造、传播网络谣言,隐蔽性强、扩散范围广,严重污染社会风气,侵害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人利用AI软件生成不雅图片后在信息网络上诽谤多人,不仅侵害被害人人格尊严,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最终受到法律制裁。本案裁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网络暴力犯罪,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的坚定立场。

  2023年8月,周某入职某广告公司。自2023年12月起,周某多次以“腰椎间盘突出,无法下床,需长期休养”为由向某广告公司申请病假,并提交多家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初期,某广告公司批准了周某的病假申请,但后续发现周某的病情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周某经医院诊断为轻度腰椎间盘突出,但其却坚称疼痛难忍,无法下床活动。在公司提出为其提供合适工作条件等保障措施后,周某仍未返岗。2024年4月,某广告公司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以周某申请病假的行为、材料存在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构成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周某的劳动合同。经劳动仲裁程序后,某广告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无需向周某支付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周某在病假期间有多次去杭州、溧阳等地出行记录。周某自认,其病假期间曾跨省去看演唱会等,且未如实告知公司。

  南京市建邺区法院一审认为,周某作为劳动者享有休病假的权利,但行使权利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周某虽提交了医院病休证明,但其跨省出行记录与“无法下床”的病情描述严重矛盾,证明其身体状况并未达到需长期停止工作的程度,且周某在公司询问病休情况时未如实告知,存在弄虚作假。周某在某广告公司提供多项保障措施要求其返岗时拒不配合,构成旷工。周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某广告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于法有据。建邺法院于2024年11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某广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宣判后,周某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法院于2025年2月20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某、钱某系夫妻,育有一子赵小某。2020年5月8日,赵某通过互联网为其子赵小某投保少儿医疗险。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医院接受治疗的,按约定给付保险金。医院的范围为“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后被保险人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于2020年11月1日至某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并接受骨髓穿刺术手术。2020年11月26日,该院《出院记录》医嘱记载,“因医疗资源紧张,到下次治疗时不一定能满足患者的住院需求,届时为不耽误患者病情,请及时联系我院分院(列明四家医院)、当地或者其他医院就诊治疗。”被保险人后在医嘱记载中的一家分院继续住院治疗。2021年6月16日,被保险人身故。赵某、钱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遂诉至法院。某保险公司辩称,因该分院系民营医院,故在该民营医院治疗的费用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省高级法院再审认为,民营医院中也有许多优质的医疗机构,尤其在专科领域具有一定特色和技术优势,同样具备提供优质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的能力水平。在管理和运营上,民营医院也受到卫生健康管理部门的严格监管,不能先入为主地对民营医院预设隐形的、负面的身份歧视标签。案涉保险条款将被保险人可选择的医院范围不当限制在公立医院、排除民营医院,限制了被保险人自主选择医疗机构的权利,案涉保险条款无效。省法院于2025年12月26日作出再审判决,判令某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该民营医院中合理的治疗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社会办医是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加医疗资源有效供给、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健康服务需求的重要力量。本案中,案涉保险条款将同等医疗资质的民营医院排除在可选择医疗机构范围之外,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必须坚持的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不符。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案涉保险条款无效,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切实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消除对民营医院的隐形歧视,彰显了人民法院以严格公正司法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担当。

  爱某艺公司系电视剧《狂飙》的出品单位之一,独家享有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广播权等多项权利。爱某艺公司在该剧上映热播期间发现,截至2023年3月5日,快某公司在其运营的某短视频平台内共发布“狂飙”线月,爱某艺公司多次向该平台公示的举报邮箱发送预警函、侵权作品下线告知函及相应侵权链接。但截至诉讼时,该平台仍有大量与《狂飙》相关的短视频。爱某艺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快某公司立即删除平台内关于电视剧《狂飙》的侵权内容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万元。

  南通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电视剧《狂飙》正处于热播期,案涉侵权视频数量及播放量极为巨大,快某公司应该很容易发现侵权并采取相应措施,但其未能积极作为,应当认定其构成对《狂飙》著作权的侵害。南通中院于2024年3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综合该剧市场价值、被告侵权行为性质、规模、具体情节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判令快某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爱某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00万元。宣判后,快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省高级法院于2025年5月13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长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对于这类侵权行为,本案通过分析短视频平台专题设置、算法推荐行为性质,认定其超出“技术中立”范畴,构成应知侵权。在侵权赔偿确定方面,本案对作品市场价值、百亿级播放侵权规模、平台分成收益等因素进行量化考量,最终适用裁量性赔偿,全额支持权利人3000万元的赔偿请求,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本案判决体现了江苏法院“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价值理念和从严打击非法搬运、传播视听作品的坚定决心,对于助推影视行业健康、有序创新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黄某化工药业公司(以下简称黄某公司)与案外人优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优某公司)、嘉某制药公司(以下简称嘉某公司)系被诉垄断行为发生时国内仅有的实际生产原料药樟脑的三家企业。三家公司就维持原料药樟脑价格水平达成意向,在实际交易中遇有共同的客户(下游成品药生产企业)询价,三家公司之间互相沟通、协商报价。2019年7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涉嫌垄断的举报线索,随即对三家公司及相关企业展开调查,并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三家公司达成并实施了横向垄断协议,责令三家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嘉某公司、优某公司、黄某公司分别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3%、5%的罚款。黄某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维持该处罚决定。黄某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南京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黄某公司与优某公司、嘉某公司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导致消除价格竞争的反竞争效果叠加,严重损害下游成品药生产企业及终端消费者的利益。黄某公司从垄断行为中受益明显,且在调查过程中多次出现拖延调查程序和不真实陈述的情形,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依据充分且在合理幅度范围内,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南京中院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黄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黄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1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10月,中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与广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广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广某公司承建中某公司开发的某住宅项目,合同含税价为3.4亿余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等事项产生争议,2024年2月,案涉工程停工,此时工程主体已基本完工,仅部分土建、安装分项尚未施工完毕。同年4月,两公司相互发送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中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合同解除,广某公司移交工程相关资料并配合注销施工许可证;广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中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徐州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确认合同解除部分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与其他诉讼请求独立可分,且有先行处理的必要性,可以先行判决确认合同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认定、工程款结算等问题,待查明相关事实后再行判决。徐州中院于2024年8月15日作出先行判决,确认中某公司与广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广某公司向中某公司移交工程相关资料并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注销手续。宣判后,广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省高级法院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先行判决制度高效化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服务保障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通常具有事实复杂、争议焦点多、本反诉交织等特点,案件审理周期相对较长。在双方当事人陷入纠纷僵局时,如果待所有事实查明后再进行判决,不仅会增加企业压力,导致发包人和承包人等合同主体损失扩大,还会对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先行判决优先解决无争议问题,避免因诉讼周期冗长造成资源虚耗,推动工程顺利复工续建,保障项目及时交付,实现了“审理一案、盘活两企、惠及多方”的共赢效果。本案先行判决作出后,新确定的施工单位及时进场恢复施工,2025年年初,案涉工程一期房屋顺利交付给千余名购房者,二期施工项目亦有序推进。

  2023年9月7日,我国某海洋工程公司与瑞士某船用设备公司签订船舶建造分包合同,约定由某海洋工程公司负责建造某船用设备公司所属的海上浮式生产储卸油轮(以下简称“A某”轮)的部分模块,合同标的1945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4亿元)。2024年6月7日,某海洋工程公司按约将模块建造完毕,“A某”轮在南通市进行船舶总装。2024年6月12日,第三国将某海洋工程公司列入制裁清单。某船用设备公司以执行第三国行政令为由,中止支付1186万余美元尾款,并关闭对话渠道。

  针对某海洋工程公司的诉前扣押船舶申请,南京海事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并责令某船用设备公司提供反担保。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船舶“活扣押”的有关规定,即在严格限制船舶离港离境前提下,允许船舶原地继续改建。南京海事法院立案受理本案诉讼后,某船用设备公司经向第三国申请支付许可,从境外向南京海事法院账户支付反担保金1400万美元以解除船舶扣押。在法定答辩期内,法院向某船用设备公司释明了协助执行外国单边制裁的法律后果,后双方当事人主动申请法院组织调解。法院随即组织双方开展多轮磋商,在39天内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系全国首起反外国制裁侵权诉讼案。本案中,面对外国政府对我国公民、组织的歧视性措施,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反制裁司法救济功能,依法行使管辖权并适用中国法律,有力维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在对外国单方制裁说“不”的同时,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原则,选择对船舶建造和企业运营影响最小的“活扣押”方式,做细做实调解工作,运用“东方经验”高效化解涉外海事纠纷,切实维护了国际国内供应链产业链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陈某甲与郭某婚后在某医院接受辅助生殖治疗,保存了冷冻胚胎等待移植。2019年12月在接受胚胎移植前,陈某甲因工受伤后死亡。因陈某甲死亡,医院拒绝为郭某实施胚胎移植,后经诉讼,法院判决医院继续为郭某实施胚胎移植。判决生效后,郭某接受胚胎移植并于2021年1月生育一子陈某乙。2024年5月,郭某代陈某乙向淮安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淮安市社保中心)申请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淮安市社保中心认为陈某甲工亡时,陈某乙尚为体外受精胚胎形态,并非遗腹子,不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供养亲属范围,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陈某乙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淮安市社保中心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陈某甲死亡时陈某乙尚处于体外胚胎形态,但受精、胚胎发育等阶段已经完成,只是尚未实施移植手术,应当认定陈某乙属于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范围。而且,未成年人权益应当得到特殊、优先保护,不能因孕育方式的不同及医学技术的介入而被差别对待。据此,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31日作出判决,撤销淮安市社保中心作出的《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责令淮安市社保中心按月支付陈某乙供养亲属抚恤金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全国首例确认“试管婴儿”享受工亡抚恤金待遇的案件。对于职工工亡后其遗孀通过胚胎移植所生子女能否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无明确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回归供养亲属抚恤金制度设立初衷,认为通过胚胎移植技术出生的子女符合该制度“依赖职工经济来源供养”和“因职工死亡而丧失经济支持”两个核心要件,结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认定通过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属于供养亲属范围,应当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本案裁判有助于弥补现行法律规定与医疗科技高速发展之间的裂缝,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的特殊、优先保护,向社会传递了“幼有所育、弱有所扶”的司法温度。

  2018年,卫某因上游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资金链断裂欠下外债,无力履行生效判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账户被冻结、车辆被查封,陷入债务泥潭。但卫某始终未放弃偿债,与妻子转行从事活禽宰卖,艰辛维持生计并攒钱偿债,展现了诚实守信的品质。2021年4月,无锡市锡山区法院在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中,依法受理了卫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并为其指定管理人。2021年9月,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卫某的债务清偿计划,法院裁定批准该清偿计划。依照计划,债权人自愿免除卫某6000余元债务,剩余7.5万余元分三年半清偿,并保留卫某必要生活生产资料。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托“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帮助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修复信用的典型案例。对于积极清偿债务的卫某,人民法院并未简单止步于执行惩戒,而是积极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平衡适度惩戒与合理保护,在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同时,为卫某主动创收、持续偿债创造有利条件。在卫某按计划清偿全部债务后,人民法院向其发出信用修复证明,为卫某重塑信用,帮助其恢复正常经济生活。人民法院通过正向激励与适度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在防范债务人逃债的同时,为诚信债务人提供修复信用、重启事业的机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贡献了可复制的实践样本,有助于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倡导诚信的良好社会氛围。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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